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可以轉讓?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什么主要內容?
一、
著作權中的哪些權可以轉讓
著作權中財產權可以轉讓。具體包括:
1.復制權;
2.發行權;
3.出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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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展覽權;
5.表演權;
6.放映權;
7.廣播權;
8.信息網絡傳播權;
9.攝制權;
10.改編權;
11.翻譯權;
12.匯編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
侵犯著作權訴訟時效是幾年
侵犯著作權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
著作權保護的條件是什么
1.獨創性。獨創性又稱原創性,是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作的,是作者獨立思考和勞動的產物。因不具備獨創性,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2.合法性。合法性并非作品的構成要素,但它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前提條件。一般認為,合法性不僅要求作品內容本身沒有反動、淫穢等內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情況。
3.可復制性。復制形式包括印刷、繪畫、攝影、錄制等。口頭作品也在受保護范圍內。


